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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向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游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7031982********,绵阳市游仙区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游仙区**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日被绵阳市公安局仙海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向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7021977********,绵阳市游仙区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游仙区**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日被绵阳市公安局仙海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7021977********,四川省遂宁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驾驶员,住绵阳市涪城区**路**号**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日被绵阳市公安局仙海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颜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7041980********,绵阳市游仙区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游仙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绵阳市公安局仙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向某某、甘某某、颜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上列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10月的一天,被告人甘某某在被告人向某某、黄某某夫妇位于游仙区**镇**村**组**号家中摆设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向某某、黄某某负责日常经营赌博机,甘某某不定期前往与二人结算赌博机盈利,被告人颜某某负责维修老虎机。四人约定了分红比例。

至案发,向某某、黄某某夫妇与甘某某分别获利人民币9230元,事后,甘某某向颜某某分赃人民币3000余元。经公安机关鉴定,现场所扣押的“老虎机”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案发后,四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84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以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四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向某某、甘某某、颜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焱

2020年5月18日

附件:1、四被告人现已被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3、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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