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5059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2251986********,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某某。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525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某某。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625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源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某某。
被告人尚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325198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镇**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某某。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327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乡**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某某。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181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浏阳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某某。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刘某某、黄某甲、尚某某、王某某、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12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吕某某、刘某某、黄某甲、尚某某、王某某、陈某某于2019年6月份中旬开始,在本市万江区简沙洲社区锦义商务酒店总店、分店内以三公“大吃小”的形式开设赌场,吕某某、刘某某是赌场股东,黄某甲在赌场负责发牌、抽水,尚某某、王某某在赌场内放贷给参赌人员,每借出1000元,黄某甲就在水钱里拿30元给尚某某、王某某作为好处;陈某某是酒店保安,在酒店走道里为赌场看风,截止被查获时该赌场共计开设十余次,非法获利20000多元。2019年7月10日2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万江区简沙洲社区锦义商务酒店分店8401房内当场将正在开设赌场的被告人吕某某、刘某某、黄某甲、尚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及参赌人员共计23人抓获,并缴获1张麻将桌、3副扑克牌及赌资69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现场缴获作案工具扑克牌、赌资等物证、微信记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证人刘某丙、金某某、黄某丙、肖某某、陆某某、詹某某、张某某、路某某、文某某、许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吕某某、刘某某、黄某甲、尚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刘某某、黄某甲、尚某某、王某某、陈某某无视国法,开设赌场,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吕某某、刘某某、黄某甲、尚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被告人吕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冠明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刘某某、黄某甲、尚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十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5、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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