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 兴 市 上 虞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521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开网店,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街道**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8月2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生,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81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开网店,住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4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01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开网店,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镇**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3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031980********,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个体开网店,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街道**幢**。因本案于2019年8月2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031992********,汉族,文化程度中专,网店员工,住湖南省益阳市**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廖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3822000********,汉族,文化程度中专,网店员工,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8月2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等人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将本案退回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补充侦查,同年3月21日该局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其经营的“爱新觉罗U盘专业定制”淘宝店铺内以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68元的价格,将含有淫秽视频的U盘出售给王某甲,并以快递邮寄的方式将U盘寄给王某甲。经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从王某甲处扣押的U盘内含有淫秽视频1106个,淫秽图片4张,均属于淫秽物品。
2、2019年7月28日,被告人杨某甲生在其经营的“E心E意数码”淘宝店铺内以79元价格,将含有淫秽视频的U盘出售给被告人黄某某,并以快递邮寄的方式将U盘寄给被告人黄某某。经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从被告人黄某某处扣押的U盘内含有淫秽视频241个,属于淫秽物品。
3-5、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的工作室团队中的王某乙(另案处理)在其经营的“逸辰商贸部”淘宝店铺内以300元价格,将含有淫秽视频的U盘出售给王某甲,并通过向被告人吴某甲经营的“私影定制”淘宝店铺下单,再由被告人吴某甲以快递邮寄的方式将U盘寄给王某甲。经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从王某甲处扣押的U盘内含有淫秽视频41个,属于淫秽物品。
2019年8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的工作室团队中被告人肖某某在其经营的“楚某某商贸部”淘宝店铺内以260元价格,将含有淫秽视频的U盘出售给吴某乙,并通过向被告人吴某甲经营的“私影定制”淘宝店铺下单,再由被告人吴某甲以快递邮寄的方式将U盘寄给吴某乙。经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从吴某乙处扣押的U盘内含有淫秽视频29个,属于淫秽物品。
2019年8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的工作室团队中被告人廖某某在其经营的“逸君商贸部”淘宝店铺内以307元价格,将含有淫秽视频的U盘出售给江某某,并通过向被告人吴某甲经营的“私影定制”淘宝店铺下单,再由被告人吴某甲以快递邮寄的方式将U盘寄给江某某。经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从江某某处扣押的U盘内含有淫秽视频44个,属于淫秽物品。
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廖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某某。
2020年4月15日、17日,被告人黄某某、杨某甲生、李某某、肖某某、廖某某向公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淘宝交易记录截图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王某甲、吴某乙等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杨某甲生、吴某甲、李某某、肖某某、廖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支付宝电子账单、涉案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杨某甲生、吴某甲、李某某、肖某某、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杨某甲生、吴某甲、李某某、肖某某、廖某某以牟某为目的,利用网络贩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属有立功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瑜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杨某甲生、吴某甲、李某某、肖某某、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文移送侦查卷十册、涉案U盘十五个,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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