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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周某某等4人偷越国(边)境案)_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黎族,1981年3月14日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4600341981********,小学文化,家住: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群英乡芬价村32号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乡**村**号,现住: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双拥路云华水岸1栋1单元505号海南省琼海市**镇**路**栋**单元**号。2020年5月4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4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1980年7月11日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219800711003X4600021980********,小学文化,家住: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第一居民组2-1号海南省琼海市**镇**组**号。2020年5月3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4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黎某某,男,汉族,1962年6月5日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4600021962********,初中文化,家住: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大礼村委会枇杷树小组16号海南省琼海市**镇**村委**组**号。2020年5月4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4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汉族,1979年9月19日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4600271979********,高中文化,家住:海南省琼海市博鳌镇指母村委会第六村10号海南省琼海市**镇**村委**村**号,现住:海南省琼海市瑞德家园C栋703号海南省琼海市**栋**号。2020年5月4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4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周某某、黎某某、陈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周某某、陈某某、黎某某与黄继某(另案处理)在未取得合法出入中缅边境证件、未通过合法通道的情况下,违反我国国(边)境管理法规,多次经由瑞丽市姐告边境贸易区月亮岛渡口偷越国境往返于中国与缅甸之间。2020年5月3日,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20年5月4日,黄某某、陈某某、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被告人黄某某、周某某、陈某某、黎某某四人结伙多次非法出入中国与缅甸之间,其四人系共同犯罪,在犯罪中地位和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周某某、陈某某、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周某某、陈某某、黎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其四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四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周某某、陈某某、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周某某、陈某某、黎某某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果

书记员:李学仕、线晓萜

2020年8月6日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周某某、黎某某、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黄某某联系电话:xxxx****;周某某联系电话:xxxx****;黎某某联系电话:xxxx****;陈某某联系电话:xxxx****;

2.案卷材料证据卷、文书卷各一卷、光盘1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律师执业证书1份、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件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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