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周某某虚开发票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刑诉〔2020〕932号

被告人黄某某,性别:**,1962年**月**日生,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H050277****,**文化,原系上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项目三部经理,户籍地**,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2020年6月28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性别:**,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91980********,**族,**文化,系上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财务,住上海市虹口区**路**弄**号。2020年6月28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周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周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被告人黄某某、周某某结伙,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让他人为上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虚开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187万元。

被告人黄某某、周某某在接民警电话通知后,分别于2020年6月2日,6月4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税收完税证明等证实,全仝公司向申玛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况及补税的情况。

2. 证人俞某某的证言证实,黄某某是公司项目三部经理,项目三部由黄某某自负盈亏;公司是收到过全仝公司的发票,且已经冲抵企业成本。

3. 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接受证据清单、购销合同、银行账户明细等证据证实,申玛公司与全仝公司签订虚假合同并进行资金空转的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黄某某、周某某的到案的情况。

5.被告人黄某某、周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周某某结伙,让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人黄某某、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以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万,可以宣告缓刑,对被告人周某某以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万,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仇伟根

检 察 官:李伟钰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联系方式:1390188****)、周某某(联系方式:1391694****)现均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二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