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19〕13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6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合浦县**镇**村**队**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合浦县**镇**村**队**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合浦县**镇**村**队**号。
上述三被告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西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周某甲、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某伙同周某乙(在逃)于2019年9月1日在广西合浦县白沙镇沙尾村委会中片村一空地处出资开设赌场,聘请被告人陈某某在赌场处负责收赔钱和抽水,被告人周某甲在赌场处负责刮龟子,该赌场每天赢利约2000元钱,每天约20人在该赌场内参与赌博。2019年9月4日16时许,合浦县公安局白沙派出所民警将该赌摊查处,查获用于赌博的赌资、赌具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归案证明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周某甲、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周某甲、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被告人黄某某、周某甲、陈某某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三人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周某甲、陈某某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彭大文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周某甲、陈某某现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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