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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唐某某等走私毒品案)_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刑诉〔2019〕3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061992********,汉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大学肄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街**号**单元**室,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家园**楼。因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海口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辩护人武毅,黑龙江衡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4221995********,汉族,江西省吉水县人,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水县**镇**大道**号,住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镇**村木材加工厂。因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海口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辩护人邱星洪,福建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331992********,汉族,广东省电白县人,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林业局第**管区,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林业局**区**大道综合厂**栋**单元**号。因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9年6月23日被海口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辩护人林明峰,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0月29日以被告人叶某某、黄某某、唐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关于被告人叶某某两次走私毒品大麻叶共计1059.81克的事实

2018年,在美国留学的被告人叶某某通过微信号Jonathan_8****与武汉的刘某某(另案处理,已判刑)互相添加为微信好友,叶某某在微信群称其有大麻叶货源出售,引起刘某某的关注。2019年2月,刘某某通过微信和网络聊天工具Sugram与叶某某微信号Jonathan_8****联系,双方商定购买大麻叶600克,每克大麻叶人民币48元。之后,刘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将部分货款人民币1万余元支付到叶某某指定账户,叶某某以快件邮递方式将装有600克大麻叶的包裹(编号为CY041584805US)从美国邮寄给刘某某。刘某某当时因吸毒被行政拘留无法领取该包裹,其下家付某某(另案处理,已判刑)等人将该包裹冒领,并将包裹藏匿在姚某某(另案处理)住处。该包裹后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民警查获。

2019年3月,刘某某行政拘留期满出来发现其包裹已被他人冒领后,再次用微信和网络聊天工具Sugram与叶某某联系,双方商定购买一磅大麻叶,每克大麻叶人民币48元。刘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将人民币21744元货款支付到叶某某指定账户后,叶某某以快件邮递方式将装有一磅大麻叶的包裹(编号为EZ171453302US)从美国邮寄给刘某某。同年3月20日刘某某领取该大麻叶包裹时被武汉天河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和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民警当场抓获,并缴获编号为EZ171453302US的包裹。

经提取、称重,编号为CY041584805US的包裹内大麻疑似物净重607.99克,编号为EZ171453302US的包裹内大麻疑似物净重451.82克。经鉴定,单号为CY041584805US、EZ171453302US的包裹中大麻疑似物均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扣押胡大麻叶、手机等物证;

2.微信聊天记录、Sugram社交软件聊天记录、邮件查验记录单等书证;

3.证人吴某某、李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

4.同案犯刘某某、魏某某、姚某某等人的供述及辩解

5.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毒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及提取、称重、取样笔录

二、关于被告人叶某某、黄某某、唐某某走私毒品大麻叶403.5克的事实 

2019年初,被告人叶某某通过微信号Jonathan_8****与被告人黄某某微信号hhlxians****结识,二人互加微信好友,叶某某主动向黄某某表示其在美国,可以一起合作出售毒品大麻叶。同年5月,被告人唐某某通过微信问黄某某,想购买50克大麻叶,双方商定每克大麻叶价格人民币150元,50克大麻叶共计7500元,同时唐某某向黄某某提供了自己租住的**小区一楼物业处地址、联系电话及虚假的收件人姓名。同年5月19日,唐某某通过支付宝向黄某某转账5000元,剩余2500元等到货后支付。之后,因取货地点等原因双方交易不成

同年5月下旬,黄某某通过微信与叶某某联系,叶某某称其可以在美国帮黄某某购买大麻叶邮寄回国内,价格为每克人民币55元。黄某某让叶某某从美国邮寄50克大麻叶给唐某某试货,并将唐某某的地址、联系电话及收件人姓名提供给叶某某。叶某某以邮寄方式发了4到5克的散装大麻叶给唐某某。唐某某收到后,发现大麻叶不到10克的重量,要求黄某某补齐数量。之后,黄某某联系叶某某让其补齐50克。叶某某表示要一磅大麻叶起发,黄某某将情况告诉了唐某某,并表示同意唐某某找人拼单,拿到大麻叶后再付钱,唐某某表示同意。

同年6月13日,叶某某将405克大麻叶包裹从美国寄出(编号为EH010643818US,收件地址为海南省海口市**路**号**工厂,收件人为李某某,联系电话为0898-6535****,申报品名为COOKIES)。黄某某因即将登上前往日本的游轮,手机可能没有信号,于是向叶某某、唐某某分别推送了对方的微信号,让二人沟通发货相关事宜。同年6月14日,叶某某与唐某某通过微信沟通了发货相关事宜。同年6月19日,编号为EH010643818US的包裹抵达海口,海口港海关对该包裹进行邮检时发现异常,对该包裹进行开拆查验,发现三袋大麻叶疑似物,毛重共计456克。同年6月22日,海口海关缉私局将唐某某抓获。

经提取、称重,编号为EH010643818US的包裹内三袋大麻疑似物净重分别为172.5克、101.5克、129.5克,合计净重403.5克。经鉴定,单号为EH010643818US包裹中的大麻疑似物均检出屈大麻酚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疑似大麻物、手机、银行卡等物证

2.微信聊天记录、手机通话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等书证;

3.证人陈某甲、王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叶某某、黄某某、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毒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及提取、称重、取样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黄某某、唐某某违反我国海关管理法规和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以国际快递的方式走私毒品大麻叶入境,叶某某三次走私毒品大麻共计1463.31克,黄某某、唐某某走私毒品大麻403.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萍

检察官助理:郑儒传

2019年11月29日

附:1.被告人叶某某、黄某某羁押于海南省看守所,被告人唐某某羁押于澄迈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壹拾壹册,光盘壹拾肆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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