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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唐某某等5人寻衅滋事案)_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黑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岳池县**镇**栋**单元**。因赌博,于2018年5月30日被岳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收缴赌资2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8日被岳池县人民检察院取保侯审。

被告人唐某某,绰号“钢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岳池县**镇**栋**,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8日被岳池县人民检察院取保侯审。

被告人吴某某,乳名“松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95********,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7月12日被岳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8日被岳池县人民检察院取保侯审。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吊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93********,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岳池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8日被岳池县人民检察院取保侯审。

被告人彭某某,乳名“義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99********,汉族,初中肄业,住四川省岳池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8日被岳池县人民检察院取保侯审。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唐某某、吴某某、张某某、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黄某某与被害人何某某等人在岳池县体育路和滨河西路交叉路口的“**”餐馆一起吃宵夜时,何某某不满意唐某某称呼他为“何某某”,两人发生争执和抓打,黄某某遂帮忙殴打何某某。双方被劝开后,黄某某又电话邀约“猫某某”并告知其与唐某某被何某某殴打一事,随后“猫某某”邀约在酒吧一起唱歌的杨某某(另案处理)、哑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吴某某、彭某某,张某某等人分坐两车先后赶到现场。在唐某某的示意下,黄某某先冲上去用手殴打何某某头部,随后彭某某用拳头,杨某某用臂力器、啤酒杯,吴某某用拖鞋、啤酒瓶,张某某用塑料椅子等对何某某进行追打,致何某某身体多处受伤。经岳池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何某某所受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黄某某、唐某某、吴某某、张某某、彭某某于2020年2月28日到岳池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唐某某、吴某某、张某某、彭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唐某某、吴某某、张某某、彭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唐某某、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对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对被告人彭某某判处拘役3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岚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1339985****)、唐某某(1838261****)、吴某某(1738028****)、张某某(1773811****)、彭某某(1335090****)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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