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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姚某某非法制造枪支、非法持有枪支案)_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县检一部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3日,被本院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3日,被本院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本案由云南省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姚某某分别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左右,被告人黄某某在位于云县**镇**村委会**组家中,利用自己拥有的电焊机、砂轮机、电钻等工具,将无缝钢管、射钉器等材料进行组装制造了两支枪支。后被告人姚某某偶然看见黄某某携带着枪支,遂向其索要,黄某某就将其中一支枪送给了姚某某,姚某某将黄某某送给他的枪带回家中藏匿。2017年,在公安机关开展“缉枪治爆”专项行动中,黄某某将其制造持有的另一支枪主动上缴至村委会逐级缴至云县公安局。2020年8月18日,云县公安民警获悉被告人姚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的线索,电话通知被告人姚某某到云县公安局**派出所上缴,姚某某将其持有的枪支主动上缴给公安机关。经临沧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姚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进行鉴定,认定为以射钉弹火药能源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自制枪支,具有致伤力。被告人黄某某、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接受审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枪支照片;2.书证:到案经过、户口证明及前科等材料;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姚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枪弹痕迹检验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扣押、提取笔录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自制枪支一支,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非法持有以射钉弹火药能源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自制枪支一支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姚某某在未受到讯问或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自动到案,同时姚某某主动上缴枪支,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佳仙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姚某某现被监视居住。黄某某联系电话1592548****、姚某某联系电话18288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65页,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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