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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孙某某等诈骗案)_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19〕36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江西省信丰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21996********,汉族,初中文化,从事微商,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当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江苏省响水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87********,汉族,中专文化,驾驶员,住江苏省常熟市**宫**栋**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响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山东省曹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21987********,汉族,高中文化,健身教练,住山东省曹县**小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曹县**街道办事处**路**号**号楼**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7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孙某某、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孙某某、李某某等人伙同其上线曾某某(已判决)自2016年6月份至2017年12月份期间,在其微信朋友圈以做微商名义发布“帮助他人定位手机号码位置、调取他人通话记录、查询开房记录”等虚假广告信息,积极发展下线,广泛招揽客户,下线蔡某某、马某某、卜某某等人看到后,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某等人,并要求其帮忙定位手机号码位置、查询开房记录等信息。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某借此收取下线或客户的费用后,在微信上将详情告诉其上线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收取一定费用后,再联系其上线曾某某,并支付一定费用后,要求制作相关假的图片和信息。随后曾某某将做好的虚假信息截图等发给黄某某,由黄某某转发给孙某某、李某某等人,再由孙某某、李某某等人转发给受害人,完成整个诈骗过程。经统计:被告人李某某参与作案17起,涉案金额9830.88元,被告人孙某某参与作案45起,涉案金额14517元,被告人黄某某参与作案248起,涉案金额25222.88元。

被告人黄某某、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某某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手机三部;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蔡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黄某某、孙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孙某某、李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实施电信诈骗活动,分别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5222.88元、14517元、9830.88元,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孙某某、李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植培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孙某某、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529776****、1886249****、1555458****。

2.案卷材料册和证据材料三份。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认罪认罚告知书》各三份。

5.移送涉案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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