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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孙某某诈骗案)_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54********,汉族,初中毕业,河南省******公司工作人员,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因涉嫌诈骗罪,经渑池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7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41967********,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猗县******。因涉嫌诈骗罪,经渑池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7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南省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2020年1月27日两次补充侦查, 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27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1月2日、2020年1月13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8日经河南省***批准河南渑池到山西**高速公路河南段项目法人为河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宋某某、苏某某、范某某(前3人另案处理)、黄某某、孙某某对外谎称河南某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为上列工程项目法人,河南**铝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招标在渑池县**宾馆二楼设置办公地点,成立渑池项目指挥部,以重复分包工程、收取中标保证金名义实施诈骗。其中被告人黄某某参与以收取中标保证金诈骗和个人单独诈骗共计148.1万元,被告人孙某某参与以收取中标保证金诈骗和个人单独诈骗32.3万元。

1、2017年7月,宋某某、黄某某谎称可以让娄某某中标渑池到****高速公路四标段工程,娄某某需交纳中标保证金。2018年8月2日签订了承包四标段协议,娄某某交纳中标保证金100万元。(转款时间)2018年10月娄某某发现被骗后,多次要求宋某某、黄某某退还保证金,二人以各种理由拒绝退款。

2、2018年至2019年黄某某以需向**高速公路领导送礼、给其妻子看病、还银行卡透支、到交通部取授权委托书等名义诈骗娄某某78000元。

3、2019年6月2日,黄某某以帮娄某某表姐郝某安排工作需向河南省**有关领导送礼为名诈骗娄某某10万元;

4、2019年4月,宋某某、黄某某、孙某某谎称可以让卫某某中标渑池到****高速公路护坡工程,卫某某需交纳中标保证金。2019年4月25日卫某某通过微信向孙某某转款3000元、2019年4月29日卫某某向宋某某转款2万元、2019年5月13日卫某某向孙某某转款18万元、2019年6月6日卫某某向孙某某转款10万元,共计诈骗30.3万元。宋某某分12.3万元;黄某某分10万元;孙某某分8万元。

5、2019年3月21日宋某某将渑池到****高速公路绿化工程包给孙某某,孙某某发现被骗后,2019年6月17日将上列工程转包给李某某,孙某某骗取李某某中标保证金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协议书等;2.证人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娄某某、卫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孙某某等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讯问(询问)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孙某某以收取承包工程中标保证金和办理调动工作等名义实施诈骗,其中被告人黄某某以收取中标保证金名义参与诈骗130.3万元,以调动工作等名义单独诈骗17.8万元,共计148.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孙某某以收取中标保证金名义参与诈骗30.3万元,单独诈骗2万元,共计32.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韶伟

2020年3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孙某某现羁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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