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孙某甲等贷款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湖检公诉刑诉〔2019〕65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27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河南省信阳市,住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2月1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孙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27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河南省信阳市,住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5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孙某乙,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271997********,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河南省信阳市,住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6月1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被告人孙某甲涉嫌诈骗罪、被告人孙某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于2019年5月13日、7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决定将二案合并审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8月12日退回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7月12日、9月4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决定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初,被告人黄某某、孙某甲经共谋,由被告人黄某某应聘入职位于本区光谷大道77号光谷金融港A8栋的**金融有限公司,由被告人孙某甲从被告人孙某乙处购得银行卡及该银行卡对应的卡主信息,后被告人黄某某利用其担任上述公司电销专员的职务便利,将该公司系统内与上述从被告人孙某乙处购得的银行卡卡主姓名一致的客户的银行卡号、手机号码等信息修改为其掌握的银行卡号、手机号码。修改完成后,被告人黄某某、孙某甲即登陆上述客户的APP账户,冒用客户身份申请贷款,从**金融有限公司处骗得贷款共计人民币172.6万元。贷款到账后,被告人孙某甲即通过现金及转账方式从被告人孙某乙处取得上述钱款,取得钱款后再向被告人孙某乙支付事先约定的手续费。截止案发前,被告人黄某某、孙某甲已将上述钱款全部挥霍。

2019年2月12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5月13日,被告人孙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同年6月16日,被告人孙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三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及抓获、到案经过;2、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应聘登记表、劳动合同、个人贷款申请表、否认贷款声明书、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3、辨认笔录;4、监控视频、同步讯问视频;5、证人证言;6、被害人陈述;7、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孙某甲、孙某乙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诈骗金融机构的贷款共计人民币172.6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乙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被告人黄某某、孙某甲转移赃款共计人民币172.6万元,收取明显不合理的手续费,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查日平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孙某甲现羁押于武汉市第四看守所,被告人孙某乙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63373****);

2、卷宗陆册、光盘玖张随案移送;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