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孟某某开设赌场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403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镇**村**村**号。2017年12月26日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2019年4月11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5197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房县**镇**街村**。2009年6月2日因犯抢劫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2013年11月13日因涉嫌吸食毒品被光明分局行政拘留15天;2015年5月24日因涉嫌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15天,同时被责令社区戒毒3年;2017年11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上列被告人均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4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均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黄某甲于2020年5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孟某某于2020年5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均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孟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甲、孟某某于2020年4月18日,利用黄某甲租赁的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栋**室以赌“三公”的方式开设赌场,并从赌资中“抽水”的方式营利,其中黄某甲是赌场老板,雇用孟某某在赌场负责发牌、“抽水”。2020年04月19日02时许,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黄某甲、孟某某及参赌人员杨某某、邓某甲、邓某乙、凌某某、叶某甲、钟某某、李某甲、叶某乙、林某某、黄某丙、何某某、李某乙、祝某某。当场扣押作案工具扑克牌一副、赌桌一张、赌资36310元以及水钱73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甲、孟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均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斌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孟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4.物证、赌资等现保存于公安机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