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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宋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荔城区******。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荔城区******。曾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3年1月6日被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5月29日被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宋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4月8日至5月8日,自2020年6月8日至7月8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4月开始,被告人黄某某在位于莆田市荔城区**镇**园区内**工艺品有限公司厂房内的新**鞋厂生产假冒乔丹一倒勾鞋子、假冒耐克“空军一号”鞋子、假冒阿迪达斯“校园板鞋”、假冒阿迪达斯“开口笑”鞋子,并租赁了位于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厝**号、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寨**号、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作为存放其所生产的假冒品牌鞋子的仓库,雇佣陈某某管理上述仓库。 

2019年9月23日,公安机关在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厝**号仓库内,查获疑似假冒耐克“空军一号”高帮白色运动鞋1727双,查获疑似假冒耐克“空军一号”高帮黑色运动鞋1886双、查获疑似假冒耐克“空军一号”低帮“果冻”系列运动鞋2629双、查获疑似假冒耐克“空军一号”低帮运动鞋982双。经鉴定,系假冒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查,被告人黄某某以每双人民币(以下币种同)60元到8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假冒耐克“空军一号”果冻系列鞋子,以每双95元到12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假冒耐克“空军一号”低帮运动鞋,以每双140元的价格销售假冒耐克“空军一号”高帮联名款运动鞋。经统计,共计销售金额1146735元,未销售金额722310元。

2019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宋某某向被告人黄某某以220655元的价格共计购进了3000双左右的假冒耐克“空军一号”运动鞋、假冒乔丹一倒勾运动鞋用来销售,从中获利26000元左右。

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黄某某在莆田市城厢区梅园西路市委党校对面被抓获。被告人宋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郑某某、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宋某某及同案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5.辨认、检查、搜查笔录;6.电子数据: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结果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牟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予以销售,已销售金额人民币1146735元,未销售金额人民币722310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宋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人民币24665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少雄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宋某某现被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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