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屈某某,女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65********,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永州市冷水滩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路**市场**栋**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双牌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31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双牌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6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20年6月4日被双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7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双牌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31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双牌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5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20年6月4日被双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屈某某、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份,被告人屈某某和黄某某共同商量纠集经常在屈某某位于冷水滩区**路**市场**栋**楼**馆打牌的人员参与赌博,每天15时许或者晚上,由屈某某纠集人员,联系场地,提供牌具、矿泉水和烟等、黄某某当庄,先后在屈某某麻将馆、席某某家、郭某某家、周某某家、李某某家等地,用扑克牌以“三公”的方式赌博,赌博时最低下注100元,上不封顶,参赌人员有屈某某、蒋某某、雷某某、李某某、谭某某等人,被告人黄某某每次支付屈某某300-500元,支付提供场地人员300元卫生费。至2019年5月30日15时许,公安机关将正在冷水滩区***路**号**楼赌博的被告人屈某某、黄某某等人抓获,现场查获赌资47,950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退赃10万元,被告人屈某某退赃5万元。被告人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牌具、赌资照片;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等书证;3.证人蒋某某、雷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和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非法获利5000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两被告人作用相当,均系主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可适用缓刑,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玉俊
检察官助理:凡哲
2020年8月26日
附件:1.两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屈某某电话1880746****,被告人黄某某电话13874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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