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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岩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岩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84********,傣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洪市,住景洪市**镇**村委**村**号,因犯诈骗罪于2004年12月27日被景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11月4日被景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22日被景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86********,哈尼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住澜沧县**镇**村委**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岩某某、黄某某在景洪市**国际**对面路边看到一辆白色踏板摩托车(车牌号云******,系被害人李某某所有)钥匙没有拔走。被告人黄某某负责望风,被告人岩某某将摩托车发动后骑走。

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45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处警登记表、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机动车销售发票;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某、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景价认[2019]364号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7.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照、赃物辨认笔录以及赃物辨认照片、人像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提取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领条。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岩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再犯此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岩某某、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岩比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岩某某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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