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一部刑诉〔2020〕122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身份证号码340122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住肥西县**镇**村**组。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1992年1月24日被肥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0年4月21日释放;曾因赌博,于2010年2月6日被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拘留五日;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5月18日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二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左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身份证号码340122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住肥西县**镇**小区**栋**室(户籍地肥西县**镇**村**组)。被告人左某某曾因赌博,于2015年12月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身份证号码3401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肥西县****驾驶员,住肥西县**镇**小区**栋**号(户籍地肥西县**镇**村**组)。被告人段某某曾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18年2月5日被肥西县公安局罚款二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左某某、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下旬,被告人黄某某、左某某合伙在肥西县**小区门口经营**茶楼。经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左某某在该茶楼包厢内开设赌场,以“拉牛”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段某某受雇为赌场望风。2020年5月20日,该赌场被肥西县公安局查获。期间,黄某某、左某某分别获利10000余元,段某某获利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袁某某、周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左某某、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肥西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左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及赌具、设定赌博方式;被告人段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为其望风,维系赌场运行,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德傲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左某某、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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