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21989********,汉族,高中文化,住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20年4月30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左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41987********,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象州县**镇**村**委**号。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20年6月10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左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4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象州县**镇**村**委**号,拘住钦州市钦南区**停车场。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20年3月26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居民身份号码:440525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村**巷**号,拘前住钦州市钦南区**停车场。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20年3月26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左某甲、左某乙、林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5日,在钦州市钦南区**大道与钦州港**公路交汇处停车场内,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民警查获一非法经营成品油的窝点,当场查获正在销售柴油的被告人左某乙、林某某,并在现场方形油罐缴获柴油17480KG,圆形油罐缴获柴油14820KG,共重32300KG。经抽样送钦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检验,检验结论为:送检样品按GB 19147-2016标准判定:不合格,其中圆形油罐柴油样品闪点为59℃,方形油罐柴油样品闪点56℃。经侦查,该加油点是被告人左某甲、黄某某等人在没有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前提下,对外不特定人群进行销售柴油,并雇拥左某乙、林某某在现场负责加油、收款。被告人左某乙、林某某在明知左某甲、黄某某等人非法买卖柴油的情况下仍帮忙销售柴油,并用自己的微信收款二维码收取加油款,并在每天的23时许将当日收取的加油款通过微信转账或提现到银行卡等方式转账给左某甲、黄某某。根据提取左某乙、林某某的微信账单:左某乙使用的微信账号“tao06****”于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3月25日期间,通过微信收款二维码收款2446次,金额为4375313.46元;林某某使用的微信账号“lin22****”于2020年3月16日至2020年3月25日期间,通过微信收款二维码收款63次,金额为8494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左某甲、左某乙、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左某甲、左某乙、林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行政许可,非法经营成品柴油,情节特别严重,其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四人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贻强
检察官助理:雷清霞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左某甲、左某乙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龙湾分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