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刑诉〔2019〕92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91987********,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崇左市江州区**镇**村**屯**号。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被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7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被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81986********,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扶绥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2019年8月30日经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6日由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黄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年10月25日将案件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常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桂A****U的黑色雅阁小轿车运输毒品从上思县返回崇左市江州区,途径崇左市江州区板利乡那陶村雄利屯路段时,被民警拦停检查。黄某某驾驶车辆冲卡并趁乱逃跑,常某某则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车辆驾驶室位置的脚垫处查获两块可疑毒品,总净重703.7克。经鉴定,从所送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含量分别为79.1%、77.5%。
同年9月6日14时许,黄某某在扶绥县柳桥镇上屯村岜仰屯附近一平房内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从其裤袋内查获一瓶可疑毒品,净重27.04克。经鉴定,从所送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黄某某违反国家有关毒品管理的规定,明知是毒品仍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黄某某明知是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常某某刑事责任,以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黄某某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宝新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常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崇左市看守所。
2.案件侦查卷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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