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诉〔2020〕Z252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3261999********,布依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望谟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廖小猫,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3261995********,布依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望谟县**镇**村**组**号。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望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9月23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廖小猫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廖小猫此前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伙同被告人黄某某伙在本市塘厦镇多次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28日10时,被告人黄某某、廖小猫去到本市惠阳区新圩镇吓约场傅屋村广惠家私对面一居民楼一楼,偷走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豪杰牌摩托车(价值800元)。同年5月29日公安机关查获,后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对黄某某、廖小猫分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2、2020年5月6日3时,被告人黄某某、廖小猫去到本市塘厦镇林村社区大塘墟手机电脑维修店,偷走被害人周某某放在店内抽屉里的4台手机(共价值约1500元)、现金105元。
3、2020年5月10日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廖小猫去到本市塘厦镇田心社区塘龙西路19号国龙通讯店,偷走被害人曹某某放在店内的一个充电宝(价值约35元)。
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黄某某、廖小猫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张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黄某某、廖小猫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廖小猫无视国法,结伙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小猫此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廖小猫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判处廖小猫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有胜
2020年9月22日
附:
1、 被告人黄某某、廖小猫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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