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廖某某等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19〕369号


被告人黄某某,人称“依*”“阿*”或“阿*”,男,1986年**月**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261986********,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为靖西市**镇**村**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5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靖西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某某丙,人称“依*”“阿*”,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261981********,壮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为靖西市**镇**村**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靖西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曾用名廖某乙,人称“依*”,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261987********,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为靖西市**镇**村**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靖西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某某丙、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从他人处购买毒品后,加价卖给吸毒人员牟利。

1.2019年5月22日中午,被告人黄某某在其位于岳圩镇利兴村弄英屯家中将120元毒品卖给梁某甲,随后梁某甲驾车经过岳圩镇岳圩街下勇屯附近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从其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一小包,净重0.38克,经百色市公安局物鉴定所鉴定,从以上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

2.2019年5月22日下午,被告人黄某某在岳圩镇利兴村弄英屯将620元毒品卖给梁某乙,随后梁某乙驾车经过岳圩镇岳圩街下勇屯附近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从其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一小包,净重1.75克,经百色市公安局物鉴定所鉴定,从以上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

3.2019年6月9日,被告人某某丙出资让被告人廖某某找黄某某购买海洛因,后黄某某在弄英屯将350元海洛因卖给廖某某,廖某某返回后将海洛因交给某某丙。次日,廖某某找被告人黄某某购买海洛因,被告人黄某某在弄英屯将200元海洛因卖给廖某某。

4.2019年7月的一天,吸毒人员某某丙到弄英屯向被告人黄某某购买毒品,被告人黄某某将220元毒品卖给某某丙;同年8月2日,某某丙再次到弄英屯被告人黄某某购买600元毒品,当天某某丙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从其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净重0.56克,经百色市公安局物鉴定所鉴定,从以上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

2019年8月5日,公安民警在岳圩镇利兴村弄英屯抓获被告人黄某某,从其身上查获电子称等物品,并在电子称上粘有毒品可疑物,经鉴定,该可疑物检出海洛因。

被告人某某丙、廖某某实施以下贩卖毒品行为

1.2019年6月9日,被告人某某丙出资让被告人廖某某找黄某某购买毒品,被告人廖某某明知某某丙系贩毒人员,仍驾驶其摩托车到利兴村弄英屯向黄某某购买了350元毒品,后某某丙将部分毒品给廖某某作为报酬,余下毒品则分装后卖给吸毒人员。

2.2019年6月12日早上和下午,被告人某某丙将从黄某某处购买的毒品,在岳圩镇时安村大宜屯分两次,每次30元毒品卖给吸毒人员黄某乙。当天傍晚,公安民警在大宜屯附近抓获黄某乙,并从其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一小包,净重0.002克。当天,被告人某某丙在大宜屯还将100元毒品卖给被告人廖某某,后公安民警在时安村坡香屯附近抓获被告人廖某某,并从其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一小包,净重0.29克,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以上该毒品可疑物均检出海洛因。

3.2019年8月2日,被告人某某丙再次到弄英屯被告人黄某某购买600元毒品后,当天某某丙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从其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净重0.56克,经百色市公安局物鉴定所鉴定,从以上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决定书(清单)、证据保全清单等书证、物证;

2.证人证言梁某甲、梁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黄某某、某某丙、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某某丙、廖某某违反国家有关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蒙童

2019年10月18日

附:

    1.黄某某、某某丙、廖某某现被羁押在靖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