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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廖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二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22001********,汉族,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镇**村**组**,现住广东省中山市**镇**楼。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常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22001********,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湖南省常宁市**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常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常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廖某某共同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约3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3日,吸毒人员汤某某微信向尹某某(已判决)求购甲基苯丙胺,汤某某通过微信向尹某某支付毒资1000元,随即尹某某联系被告人尹某某,尹某某通过扫尹某某提供的微信收款码将1000元转给尹某某,尹某某收到钱后安排被告人黄某某和廖某某将甲基苯丙胺(重约0.6克)放置到指定的地方,由被告人廖某某驾驶尹某某的车辆与被告人黄某某一同到丢放毒品的指定地方,黄某某将毒品放置的位置通过发送微信位置以及微信小视频的方式告知尹某某,尹某某再将该视频转发给汤某某,汤某某取得毒品。事后,尹某某发给被告人黄某某、廖某某每人一包黄芙蓉王香烟。

2.2020年5月中旬,尹某某与被告人黄某某商议,由被告人黄某某出资,尹某某负责联系购买毒品并将毒品带至广东中山市,俩人共同贩卖毒品。2020年5月25日,王某某带着尹某某搭乘一辆蓝色小车到松柏镇找谭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王某某、尹某某与谭某在**镇大亚湾路口碰面,先由黄某某通过微信转给尹某某2100元,之后尹某某通过扫码支付毒资2100元给谭某,谭某将约3克左右的甲基苯丙胺交给王某某,王某某从该包毒品中抠出一部分放进自己的烟盒内,随后将剩余的毒品(约2.2克)交给了尹某某,尹某某、王某某等人回到常宁。

5月26日,被告人尹某某将购买的甲基苯丙胺带至广东省中山市贩卖。被告人廖某某驾车搭载黄某某在车站接上尹某某后,三人在车上商量,毒资由廖某某保管,日常开支及车辆加油都由廖某某负责,贩卖毒品赚钱后分一份给廖某某。尹某某与黄某某俩人在宾馆房间内将毒品分成8小包,尹某某与黄某某各分得4小包,两人商量优先将黄某某分得4小包冰毒贩卖出去。当天吸毒人员黄某某(另名黄某)向尹某某求购一小包甲基苯丙胺,随即廖某某驾车搭载尹某某与黄某某一同前往黄某某出租屋处进行交易,尹某某一人上楼,黄某某和廖某某在楼下等待,尹某某将重约0.3克的甲基苯丙胺贩卖给黄某某的朋友,其朋友通过微信扫码支付了800元毒资给尹某某,尹某某在收到毒资后,将800元毒资转给廖某某保管。当天晚上尹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从其房间内查获4小包疑似冰毒物,净重1.1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8月24日被中山市公安局抓获归案,被告人廖某某于2020年9月28日被中山市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毒品等物证;2.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尿液检测报告等书证;3.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同案人尹某某、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检查、称重笔录;8.微信转账、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廖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重约3克,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判处一年零一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廖某某判处一年零一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亦芬

检察官助理:向伟香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廖某某现羁押在常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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