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Z66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小区**栋**(户籍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日经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小区**栋**(户籍地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日经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廖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3日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将该案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决定退回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补充侦查,同年10月14日该局补充侦查后重新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被告人廖某某伙同李某某(另处)、杨某某(另处)、王某甲(另处)租用重庆市渝北区**小区房屋专门从事网络赌博活动牟利。2019年3月,被告人黄某某伙同陆某某(另处)、彭某某(另处,系未成年人)、王某乙(另处,系未成年人)租用重庆市巴南区**广场**栋**房屋专门从事网络赌博活动牟利。2019年10月,经被告人黄某某、廖某某商议,两伙人合并共同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一电竞房内从事网络赌博活动牟利。同年12月,该团伙租用重庆市南岸区**栋**房间成立 “创新”工作室,购置工作电脑,制定工作制度,继续专门从事网络赌博活动牟利。黄某某、廖某某组织李某某、杨某某、王某甲、陆某某、彭某某、王某乙分工负责找赌博网站、注册账号、购买额度、投注分,利用赌博网站规则漏洞赌博牟利,主要方式包括“杀大赔小”、“惯分收分”。“杀大赔小”即在**线上娱乐城,**365等赌博网站低价购买不能提现的额度(简称“黑分”)后,注册其他可提现的赌博账号充值(简称“白分”),并在同一赌博网站对赌,以达到输“黑分”盈“白分”最终提现获利的目的。“惯分收分”即在部分相同数据源的赌博网站低价购买“黑分”并输分,用充值的“白分”押注并赢分,以达到输“黑分”赢“白分”最终提现获利的目的。黄某某、廖某某将赌博获利的资金根据成员查找项目、购买额度等分工情况按比例进行分配。上述开展网络赌博期间,该团伙非法获利约200余万元,其中,黄某某、廖某某各非法获利约30余万元。
2020年4月25日,民警在重庆市南岸区**栋**房间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次日在重庆市南岸区“领袖汇”夜总会将被告人廖某某抓获。
归案后,被告人黄某某、廖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11月9日,被告人廖某某向公安机关退赃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房屋租赁合同、工作室现场概貌图片、银行缴款凭证等书证;
2.证人岳某某、王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指认、搜查、扣押、电子数据检查等笔录;
5.银行流水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廖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廖某某系共同故意犯罪,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黄某某、廖某某在赌博期间负责组织管理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处罚时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黄某某、廖某某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某、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在缴纳罚金且符合缓刑条件下可适用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宇
检察官助理:凌高锦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廖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三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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