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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廖某甲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01979********,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大新县**镇**村**屯**号,住大新县**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大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6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2019年10月13日,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1月26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廖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01973********,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大新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大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30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廖某甲叫被告人黄某某帮助赎回被扣的走私车辆。由于廖某甲追得紧,某日,被告人黄某某带廖某甲到大新县桃城镇星光和乐城小区地下车库,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该车库的一辆无牌越野车说是其朋友被县打私办扣押的车,车锁匙也被一起扣,让被告人廖某甲帮开到下雷镇。2019年7月6日14时许,被告人廖某甲叫来廖某乙(另案处理),并跟黄某某要了螺丝刀和钳子等工具,之后采取破窗而入,叫人来配车钥匙、修车等手段将该车辆开走,将车开到下雷镇廖某甲家,后放在廖某丙修理店时被公安机关查获追缴。经大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值136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7.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与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廖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7000元;判处被告人廖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何春雷

                                       检察官助理 张素萍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廖某甲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碟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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