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一部刑诉〔2019〕24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1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镇**村**号,捕前无固定住所,无业。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8月5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并网上追逃,同年8月2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民警抓获并临时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同年8月3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4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镇**村**号,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北郡C区4-1-1203无业。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7日被柏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通过网上联系马某某,并将被告人张某某介绍给马某某。后在石家庄市新华区联强小区**栋**单元**室,张某某以650元价格与其发生性关系。
2019年6月5日15时32分许,黄某某通过网上联系马某某,并将王某某介绍给马某某。后在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嘉实红人公馆一单元**室,王某某以400元价格与其发生性关系。
2019年6月16日上午9时许,黄某某通过网上联系马某某,并将贾某某介绍给马某某。后在石家庄市新华区联强小区**栋**单元**室,贾某某以450元价格与其发生性关系。
2019年6月11日1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网上联系李志航,并将乔某某介绍给李某某。后在石家庄市裕华区万达一号公寓(具体房号不详),乔某某以300元价格与其发生性关系。
2019年6月17日3时12分许,张某某通过网上联系李某某,并将贾某某介绍给李某某。后在石家庄市裕华区万达广场**区**栋**单元**室,贾某某以340元价格与其发生性关系。
2019年6月23日2时26分许,张某某通过网上联系李某某,并将申某某介绍给李某某。后在石家庄市裕华区万达一号公寓(具体房号不详)申某某以450元价格与其发生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可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