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河检公诉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503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沈阳**洗浴中心服务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住**镇**委**组**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经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23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沈阳**洗浴中心经理,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住**村**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经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17日告知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22日告知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为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101号百金瀚健足会馆的值班经理,负责管理服务员,接待客人。2019年12月20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洗浴中心实施组织卖淫活动,仍协助洗浴中心老板丛某某(未在案)管理经营,为洗浴中心里的卖淫女张某某、马某某、黄某某安排卖淫活动,其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黄某某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山东庙派出所抓获。
被告人张某某为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101号百金瀚健足会馆的服务员,负责招待客人,向客人介绍各种服务项目。2019年12月20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洗浴中心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仍协助洗浴中心老板丛某某(未在案),为洗浴中心里的卖淫女张某某、马某某、黄某某安排卖淫活动,其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山东庙派出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电话查询、人口信息表、司某某未在案的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单某某、马某、高某、陈某、吴某某、冯某某、马某某、吴某某、张某某、丛某某等11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协助他人组织卖淫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 健
检察官助理 杨思宁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沈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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