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一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521311985********,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天等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52123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镇**村**号。2014年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南宁市青秀区**路**里路口附近,发现被害人陈某某在人行道上,身旁有一个黑色双肩包,便上前打开该包,盗走包内一部未拆封的华为荣耀8X手机和一台联想K2450笔记本电脑。黄某某所盗得的手机和电脑均已被扣押。经鉴定,被盗的华为荣耀8X手机和联想K2450笔记本电脑案发时总计价值人民币2189元。
2019年12月21日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南宁市青秀区**路**里路口附近,发现被害人陈某某在人行道上,身边有一个黑色双肩包,便将该包内钱包里的现金760元人民币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提取固定清单等书证;
2.证人鲍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
6.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秦文静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现羁押在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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