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金检一部刑诉〔2020〕2980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21988********,汉族,小学文化,上海**轴承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江苏省滨海县**镇**组**号,暂住上海市奉贤区**镇**号**室。2019年9月27日因卖淫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女,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9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灌云县**镇**村**庄**号,暂住**路**弄**号。2017年7月12日因犯介绍卖淫罪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女,200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7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松江区**村**号,暂住上海市松江区**路**弄**号**室。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5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在湖北省潜江市**路**栋**室,暂住上海市虹口区**路**号桔子酒店。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2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镇**道**号,暂住**路**弄**号。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等五人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报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定管辖,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2020年7月15日指定本案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五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黄某某利用微信号“huang453435991”在网上成功介绍嫖客伍某某和卖淫女周某某发生性关系,并抽取介绍费1,200元;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黄某某利用微信号“huang453435991”在网上成功介绍嫖客施某某和卖淫女林某某发生性关系,并抽取介绍费500元。
2.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微信号“xier921”在网上成功介绍嫖客徐某某和卖淫女贾某某发生性关系,并抽取介绍费1,000元;2019年4月30日,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微信号“xier921”在网上成功介绍嫖客徐某某和卖淫女廖某某发生性关系,并抽取介绍费600元。
3.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张某乙利用微信号“xiaoiin19871029”、“Vt3093”在网上成功介绍嫖客谢某某、陈某某某和卖淫女闻某某、周某某等人发生性关系,并抽取介绍费4,000元。
4.2020年3月22日,被告人叶某某利用微信号“Vwh930520”在网上成功介绍嫖客陈某某和卖淫女刘某某发生性关系,并抽取介绍费700元;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叶某某利用微信号“ywh930520”在网上成功介绍嫖客何某某和卖淫女钱某某发生性关系,并抽取介绍费100元。
5.2019年1月8日,被告人肖某某利用微信号“EQEQEQREQ”在网上成功介绍嫖客陈某某某和卖淫女马某某某发生性关系,并抽取介绍费1,300元;2019年2月1日,被告人肖某某利用微信号“EOEQEQREQ”在网上成功介绍嫖客徐某某某和卖淫女周某某某发生性关系,并抽取介绍费500元。
2020年4月13日、4月14日,五名被告人先后在本市奉贤区、浦东新区等地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伍某某、周某某、施某某、林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黄某某介绍卖淫的事实。
2.证人徐某某、贾某某、廖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经三人签字确认的涉案照片,证实被告人张某甲介绍卖淫的事实。
3.证人谢某某、陈某某某、闻某某、周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张某乙介绍卖淫的事实。
4.证人陈某某、刘某某、何某某、钱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叶某某介绍卖淫的事实。
5.证人陈某某、马某某、徐某某某、周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肖某某介绍卖淫的事实。
6.五名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确认的手机照片等,证实各自介绍卖淫的事实。
7.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处扣押到涉案手机六部。
8.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告人的微信交易记录、手机微信账户信息等,证实被告人的介绍卖淫的交易信息。
9.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及五名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10.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资料、前科资料,证实五名被告人的年龄及其他基本身份信息、前科劣迹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五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叶某某、肖某某介绍他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五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五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张某乙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平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叶某某、肖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听取辩护人意见材料》五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_。
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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