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二部刑诉〔2020〕Z41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中共党员,户籍地广东省紫金县**镇**村**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6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429198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道**号**栋**。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彭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0日、11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黄某某、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黄某某、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至2020年初,被告人黄某某、彭某某未经华为、小米、苹果、三星、VIVO、OPPO等品牌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将其二人经营的广州市***有限公司生产的手机壳素材交给电镀厂喷上上述品牌商标,然后销售给客户牟利。2020年5月15日,公安人员在本区***街***村***路***号上述公司地址查获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手机壳的单据,涉及销售金额为66081元,并缴获假冒的华为手机壳2300个、小米手机壳4650个、苹果手机壳10500个、三星手机壳12450个、VIVO手机壳1000个、OPPO手机壳650个(按之前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为69000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彭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黄某某、彭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九个月的幅度内确定宣告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沈 慧
检察官助理:孔庆政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被告人彭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补充卷2册。
3.依法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壳等物品一批(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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