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8〕635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811986********,汉族,专科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镇**村**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4月23日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于2012年7月12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彭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乡**村**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5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乡**楼村**。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01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地区**街镇**村**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02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镇**路**号**号。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202199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乡**村**。
被告人黄某某因组织卖淫嫌疑,于2018年5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2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彭某甲、张某甲、高某某、邓某某、张某乙因协助组织卖淫嫌疑,于2018年5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2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均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组织卖淫、被告人彭某甲、张某甲、高某某、邓某某、张某乙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第一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8年8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第二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8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开始,被告人黄某某在其所经营的深圳市宝安区**街道**酒店休闲会所内,让按摩女技师为顾客提供口交性服务,从中获取提成牟利。李某甲(另案处理)作为经理、被告人彭某甲作为主任、被告人张某甲、高某某、邓某某作为部长、被告人张某乙作为钟房主管,在明知会所存在上述口交涉黄服务项目的情况下,仍安排卖淫女技师到房间内为客人提供口交性服务。
2018年5月13日,公安机关在上述**休闲会所查获卖淫女技师张某丙、耿某某、彭某乙及嫖娼人员张某丁、孙某某、彭某乙,并当场抓获被告人彭某甲、张某甲、高某某、邓某某、张某乙。同年5月14日,被告人黄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前科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付款单据、项目价格表照片及指认,授权委托书、房屋租赁合同、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彭某乙、彭某乙、张某丙、张某丁、耿某某、孙某某、张某丁、徐某某、何某某、方某某、杨某某、李某乙、吴某某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彭某甲、张某甲、高某某、邓某某、张某乙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张某甲、高某某、邓某某、张某乙无视国家法律,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敬杨
2018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彭某甲、张某甲、高某某、邓某某、张某乙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六份。
4.涉案物品暂扣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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