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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徐某某代替考试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19〕24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6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街道**社区**路**号**单元**室。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8年5月2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1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11月7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6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8年5月2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1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11月5日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黄某某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黄某某请托被告人徐某某代替其参加2018年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徐某某表示同意。2018年5月19日上午,徐某某使用黄某某的身份证与准考证到温州市**大厦办公楼**号考场**号座位代替黄某某参加2018年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并考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科目,同日下午,徐某某以上述同样方法在温州市**大厦办公楼**号考场**号座位代替黄某某参加2018年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科目时,被监考人员发现,后被民警抓获。

2019年5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详情、归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考场座次表、准考证、考点分布表、关于准入类国家职业资格考试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相关说明的函、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

3.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被告人黄某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代替考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徐某某、黄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剑琴

2019年11月26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867424619;被告人黄某某现监视居住,联系方式:15258632726;

2.案卷贰策、取保候审决定书及监视居住决定书各壹份壹页;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份贰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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