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Z133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3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忠县**镇**村**号,暂住广东省深圳市**区**村**园**房。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嫌疑,于2020年5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成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北省阳新县**镇**街**号,暂住广东省深圳市**区**村**园**房。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嫌疑,于2020年5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成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黄某某在广州通过使用自己的身份证件注册公司并办理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后,交给别人出售牟利。经查,被告人黄某某成功注册了“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并办理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出售。
2020年4月,被告人黄某某成功介绍了被告人成某某和罗某某(另案处理)、班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他人办理注册公司并出售。被告人成某某在深圳成功注册登记了“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并办理了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出售。经查,用于非法经营的**平台通过上述“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对公账户收取投资人陈某某的投资款人民币9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扣押的手机等;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局档案查询清单,涉案公司对公账户查询结果等;3.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薇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成某某现被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公安补充材料44页,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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