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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戴某某寻衅滋事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二部刑诉〔2020〕77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11983********,汉族,中专文化,案发前系天津**汽车有限公司**,出生地天津市和平区,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和平区**里**号,现住天津市河东区**路**号**号。2020年6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被告人戴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84********,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民航天津**分局**,出生地天津市南开区,户籍**天津市南开区**路**号楼**门**号,现住天津市河东区**路**号**号。2020年6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某、戴某某系夫妻关系。2013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黄某某因借款与朱某甲产生纠纷。2016年3月14日,被告人黄某某、戴某某纠集他人至本市西青区**园**号楼**门**室朱某甲之父朱某乙家中,以索要欠款为由,对朱某乙进行跟踪、纠缠、滋扰。当日23时50分许,朱某乙在梦溪园小区附近一洗浴中心门口报警。同年3月15日3时许,在民警将双方带至所后,被害人朱某乙为摆脱纠缠,被迫向黄某某还款人民币2000元。2017年3月,朱某乙通过诉讼要回上述款项。

2016年10月11日至15日间,被告人黄某某、戴某某纠集他人先后在本市南开区**里**号楼**室朱某乙与朱某甲前妻王某甲的租住地、王某甲工作的四六四医院内、王某甲孩子上学的翔宇幼儿园门口对朱某乙、王某甲实施围堵、拦截、滋扰、恐吓,并伴有撕扯等肢体冲突,逼迫二被害人偿还朱某甲欠款。期间,被告人黄某某等人至本市和平区**道**号**号朱某乙户籍地,采用言语威胁等方式驱赶租户,强拿该房屋电表卡。被告人戴某某编造王某甲欠钱不还等内容的虚假信息并指使他人在信息网络散布,造谣生事。

2020年6月2日,被告人黄某某、戴某某在现住地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借款合同、借款协议书,相关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民事起诉状、民事上诉状、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接警单,情况说明,案件照片,公安机关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黄某某、戴某某身份证明,其他书证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李某某、和某某等多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乙、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戴某某破坏社会公共秩序,以索债为名,纠集人员对他人多次进行围堵、拦截、滋扰、纠缠、恐吓并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散布,造谣生事,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情节恶劣,二被告人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某、戴某某到案后拒不供认罪行,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戴某某的近亲属已赔偿被害人朱某乙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甄君玮

检察官助理:姜宁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戴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起诉书十六份,量刑建议书二份,其他材料三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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