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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施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三部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3196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地浙江省嵊州市**镇**路**号。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08年10月9日被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因吸毒,于2019年10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拘留13日。因本案,于2019年9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施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6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杭州市富阳区**乡**村**路**号。因吸毒,于2019年10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本案,于2019年9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施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2月6日退回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补充侦查,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于同年3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4月22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某、施某某在杭州市下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幢**单元**室内,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林某某等人吸食冰毒一次。

2、2017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某、施某某在杭州市下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幢**单元**室内,容留吸毒人员李某甲、林某某等人吸食冰毒一次。

3、2017年6月29日晚上,被告人黄某某、施某某在杭州市下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幢**单元**室内,容留吸毒人员李某甲、林某某等人吸食冰毒一次。

4、2017年7月12日晚上,被告人黄某某、施某某在杭州市下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幢**单元**室内,容留吸毒人员李某甲、林某某等人吸食冰毒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打车记录,入所健康检查,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林某某、景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施某某、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被告人黄某某、证人李某乙、林某某、景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施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 吉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施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公安卷宗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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