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18〕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011980********,水族,专科毕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8月10日被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15日由河池市公安局长金城江分局执行监视居住,2017年1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7年11月13日由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执行。
被告人施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81983********,壮族,初中文化,户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东兰县**乡**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8月14日被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15日由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执行监视居住, 2017年1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7年11月13日由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执行。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08月06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施某某受公司指派到河池市金城江区保平乡一个无线基站处理故障,下午工作结束下山时,两人谈到缺钱用,于是被告人施某某对黄某某建议去拔贡镇北香村弄郎屯后面山上新建一个无线基站偷蓄电池来卖,黄某某听后表示同意。当日下午4时许,两人开车来到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分公司位于金城江区**镇**村**屯**。被告人施某某从工具包内拿出平时维护基站所用钥匙先后打开主设备柜门与电源柜门后,两人合力拆下4个蓄电池拿出电源柜外。因担心如果直接将蓄电池盗走别人会怀疑是内部人作案,于是决定伪造现场,用起子在电源柜门锁孔下方留下撬痕,之后把主设备柜门与电源柜门关好。傍晚6时许两被告人把赃物拉到金城江区虎山路铁路游泳池旁陆丽经营的**店里,将盗得的4个蓄电池卖给陆丽,获款人民币1470元平分。被盗窃的4个蓄电池经物价部门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38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生权
2017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关押于河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光盘2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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