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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旷某某抢劫案)_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华检刑诉〔2019〕21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830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组。 2018年8月28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经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9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旷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30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镇**道**。2018年8月28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经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9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旷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31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8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1日1时许,被告人旷某某、黄某某和龙某某(已判决)吃宵夜期间,龙某某提出由于之前和被害人王某某在性交易中被骗,想要报复该女子,将其约过来把被骗的钱要回来,黄某某和旷某某表示同意。于是由黄某某在微信上搜索找到被害人王某某,并以提供性服务的名义将其约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酒店8233房。21日3时许,被害人王某某来到约定地点,旷某某将王某某推倒在床上,黄某某和龙某某对王某某扇耳光、拳打脚踢,并向王某某索要赔偿人民币6000元。王某某迫不得已转了人民币6000元给到黄某某微信账户上。黄某某、旷某某和龙某某拿到钱逃离酒店,后龙某某被王某某朋友等人抓获。其间龙某某收到黄某某通过微信转帐回来的6000元,并在***酒店910房内返还人民币6700元(6000元是返还王某某的钱,700元作为王某某的医药赔偿费)给被害人王某某。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黄某某、旷某某的人口信息查询单、抓获经过、违法犯罪前科查询情况说明、微信交易记录、伤情照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粤广正[2018]法临鉴字第11401号;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及示意图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旷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旷某某系从犯、且归案后能基本如实供述其本人的抢劫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旷某某一年十个月以上两年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附加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彬心

2019年1月25日 

附:

1.两名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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