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19〕1407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421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州市白云区**路**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女,1985年5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1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州市白云区**路**路段**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曹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自2018年10月开始,被告人曹某某自2019年3月起,伙同温某某(已起诉)等人,在本市白云区龙归永兴村榕树塘35号地下一楼无名加工厂内,生产、加工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2019年5月7日,被告人黄某某、曹某某在上址被抓获,并被缴获NATURE REPUBLIC唇膏46000支、AGE20’S气垫1800个、AGE20’S气垫包装袋1100个、AGE20’S气垫包装盒2500个、AGE20’S气垫替换装600个(经鉴定,上述产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其中AGE20’S气垫1800个价值人民币321300元)、灌装机1台及原料1桶。其中,被告人黄某某、曹某某负责贴标和包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害单位代表陈述;
4、同案人供述;
5、被告人黄某某、曹某某供述;
6、勘验笔录;
7、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惟被告人黄某某、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柴姝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3877****;被告人曹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4733****。
2.本案卷宗2册4卷。
3.扣押手机2台,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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