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40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8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介绍卖淫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2日逮捕。
朱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介绍卖淫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2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朱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告人朱某某,于2020年4月底,租用了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号**房和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号**房,作为容留他人卖淫的场所,容留李某甲、张某某(两人在**路**号**房)、王某甲、王某乙(两人在**村**号**房)四名卖淫女在以上两处场所从事卖淫活动,介绍嫖客进行嫖娼,以此非法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部、钥匙1串;2.书证:到案经过、手机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郭某甲、卢某某、陈某某、郭某乙、罗某某、胡某某、姜某某、凌某某、李某乙、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朱某某提供场地并介绍卖淫女给嫖客,从中抽取提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卫平
检察官助理:李金民
2020年9月1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十六份。
6.随案移送手机2部、钥匙1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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