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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李某丙等6人聚众斗殴案)(公开版)_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姚检公诉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200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3252001********,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姚安县人,住姚安县**镇**村委会**村组**号。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姚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姚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邵某,男,200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3232001********,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牟定县人,住牟定县**镇**村委**村**号。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姚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姚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3232000********,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牟定县人,住牟定县**镇**村委会***村**号。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姚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姚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丙,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3232000********,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牟定县人,住牟定县**镇**村委**村**号。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姚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姚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丁,男,200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3232001********,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牟定县人,住牟定县**镇**村委会***村**号。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姚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被姚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3251999********,彝族,中专文化,农民,云南省姚安县人,住姚安县**镇**街村委**组**号。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姚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被姚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姚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邵某、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黄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2020年5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戊(另处)、李某己(另处)等人在**县**村委会**组殴打李某庚(另处)、李某辛(另处)、杨某甲(另处)、李某(另处)。2019年10月4日15时许,李某庚以吃烧烤为由,将李某甲约至前场,同时李某庚邀约杨某甲、李某辛、黄某某、刘某某(另处)、杨某乙(另处)、何某某(另处)等人帮其打架。被告人李某甲与周某、李某乙到达前场后,李某庚要求李某甲将李某戊等人约至前场,否则不准李某甲离开。1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分别打电话给李某戊(另处)、李某壬(另处)和李某己(另处)约他们至前场打架。李某戊、李某壬、李某己三人至****一KTV内邀约被告人邵某、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等人到姚安县**镇**村委会,邵某、李某丁分别驾驶车辆载李某乙、李某丙、李某己、李某壬、李某戊、李某癸(另处)至**镇,车辆行至**镇**街村委**组**线1公里处时,李某甲通过QQ电话告知李某乙对方准备了刀子、棍棒等工具,邵某等人便下车在路边捡了柴棒准备用于打架。22时许,被告人李某丁驾驶哈弗车至**查看对方情况后返回告知邵某等人。23时许,被告人邵某、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甲等人持木棒与何某某、黄某某、杨某乙等人在前场斗殴,造成杨某乙、杨某甲、李某庚、刘某某、邵某、李某戊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杨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物证照片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谅解协议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周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邵某、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楚雄三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8.电子数据:楚公(网)勘字[2019]143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邵某、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邵某、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丁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邵某、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姚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霞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邵某、李某乙、李某丙现羁押于姚安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丁现住牟定县**镇**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1575857****;被告人黄某某现住姚安县**镇**街村委**组**号,联系电话:15284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卷、量刑建议书十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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