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81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地河南省兰考县****北街**号。2017年9月6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兰考县公安局治安拘留5日。2020年6月2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23日被兰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地河南省兰考县三义寨乡,现住兰考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3日被兰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兰考县环卫局临时工,户籍地河南省兰考县三义寨乡,现住兰考县**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3日被兰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曹某某购买赌桌、筹码等赌具,张某某寻找赌场地点、照看赌场水箱、召集参赌人员,雇佣被告人黄某某负责在赌场发牌、兑换筹码、打路单等,曹某某每天给黄某某发放300-500元的高额工资,以“百家乐”方式开设赌场。2019年11月或12月份,张某某通过被告人李某某的介绍,以每天300元租金租用被告人张某某在兰考县三义寨乡蔡楼村七组的房屋开设赌场,被告人李某某负责望风,每天望风费200元。曹某某、张某某等人在张某某家开设赌场期间,张某某共得好处费1100元,李某某望风得好处费600元。2019年12月22日凌晨,张雷某某等人在金某某家开设赌场期间,被兰考县公安局查获,从现场扣押53000元赌资、筹码、账本、POS机、赌桌、电脑、扑克牌(已随曹磊案移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扣押清单等;2.证人曹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明知曹某某、张某某等人开设赌场,仍为他们提供帮助,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改枝

           李  楠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讯问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