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117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11991********,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街道**村**巷**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0221991********,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户籍所在地新疆阿克陶县**路**院**幢**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晚,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在其共同租住的广州市白云区**路**巷**号**房内,通过“BLUED”软件、微信软件联系,将一名广西男子(“BLUED”名前男友)约至上址,三人共同吸食毒品“冰毒”。
2020年3月l4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再次通过“BLUED”软件、微信软件联系吸毒人员姚某某去到上址,三人共同吸食毒品“冰毒”。
2020年4月2日8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又通过“BLUED”软件、微信软件联系吸毒人员肖某某、黄某某去到上址,四人共同吸食毒品“冰毒”。
2020年4月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在上址被公安人员抓获,作案工具手机四部亦被一同起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洁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5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扣押的手机4部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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