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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401号 

    1.被告人黄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64********,壮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人,住**镇**村民委**小组12*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广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2.被告人李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71964********,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广西陆川县人,住**镇**村民委**小组12*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广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996年左右黄跃良户曾经到广南县**镇**村民委**小组“南*”处种植过茶叶等林木,因多年未进行管护,2000年**小组集体把“南*”处定为**小组水源、林。2018年至2020年4月初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未领取结婚证)以开地种植花椒为由,共同用自家柴刀等工具到**小组“南*”处自家以前种植茶叶地块砍伐林木,并扩大以前种植茶叶范围,砍伐集体水源林,在砍伐林木地块上种植油菜等经济作物,经鉴定,黄某某、李某某砍伐的林木为其他阔叶林,共砍伐株数为425株,砍伐林木蓄积为64.32立方米,砍伐林木范围均为林地,面积8.85亩,林种涉及防护林、用材林(其中,防护林面积3.90亩,用材林4.95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钐刀、柴刀和砍伐林木照片;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网上在逃查询、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笔录;3.证人黄某甲、黄某乙、黎某某、农某某、陆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辨认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某某、李某某违反森林法规的规定,滥伐森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各处罚金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政民

   (院印)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37990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02页。

3、起诉书13份。

4、证据目录、光盘各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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