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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李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公开版)_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386号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某某份证号码3506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和平乡东方村**号,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村。2012年11月9日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日被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7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镇**村**组,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镇**村**市场。2012年4月15日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日被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一次退查,涡阳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24日重报,5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6月3日报送亳州市检察院,亳州市检察院后将案件交我院办理,现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涡阳县公安局在办理马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中,经技术侦控马某某上线微信号******发现,微信名“随缘”、黄某某、李某某等人销售、运输、仓储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2019年12月9日,在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大纲领雅园新村一街C1-106、C1-107(2号仓库)依法传唤黄某某、李某某时,当场查获中华(硬)、玉溪(软)等7个品牌4986条卷烟。后在被告人黄某某的配合下,在**镇**巷**楼**号仓库)仓储点查获中华(硬)、黄鹤楼(天下名楼细支)等9个品牌9332条卷烟。1号仓库、2号仓库查获卷烟共计14318条,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按照上线安排到仓库将卷烟运送到指定地点进行销售。并查明黄某某、李某某通过通讯工具、互联网技术手段销售给张某某等人的行为。

经中国烟草总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综合计划与企业管理处、安徽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查获的14318条卷烟分别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该查获的卷烟价格为人民币3143940元,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仓库钥匙等物证;

2.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二人前科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烟草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查询结果说明等书证;

3.证人厉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辨认、搜查笔录;

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帮助销售、仓储、运输假烟的行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部门许可,无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红

检察官助理:朱月月

2020年7月3日

附件:

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物品清单及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至涡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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