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重庆市潼南区,住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3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重庆市潼南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2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2020年2月5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事实不清于2020年2月27日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于2020年3月24日再次将该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到重庆市沙坪坝区**镇**路**号附**号**室内,趁室内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杨某甲华硕笔记本电脑1台,被害人杨某乙现金400元和被害人高某某现金94元。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330元。
归案后,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刑事照片等;
1. 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高某某的陈述;
1. 价格鉴定意见;
1. 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文全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家中(电话号码:1898309****);
2、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电话号码:1521329****);
3、案卷材料二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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