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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李某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_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1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餐饮店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区**镇**村**坳**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路**山庄**栋**室。因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2019年11月28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2019年11月8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被告人黄某某为让自己开设在位于赣州市章贡区**镇**路的**餐饮店以最低价格安装好天然气管道以保证顺利营业,在未向赣州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申请报装天然气管道的情况下,私自雇佣被告人李某某为其餐饮店安装天然气管道。2019年5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以个人名义与被告人黄某某签订了《天然气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并于次日开始施工,私自对位于章贡区**镇**区**栋楼下的天然气主管道进行改造,将其与该餐饮店天然气管道接合,至同年5月28日完工并开始通气。2019年6月4日,赣州深燃公司员工在巡查中发现该起私接管道行为,遂将管道接口拆除并报警。

经依法传唤,2019年11月8日、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和被告人黄某某分别前往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水南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等其他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辨认笔录、天然气管道安装现场图、抓过经过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私自雇佣被告人李某某在住宅小区接驳天然气管道,破坏燃气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黄某某和被告人李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珺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2册,卷外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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