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未检刑诉〔2020〕Z21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95********,汉族,专科文化程度,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住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镇**村**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 ,于2020年8月21日被怀集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住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 ,于2020年8月21日被怀集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住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被怀集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怀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19年被告人黄某某与李某某、杨某某三人共同出资在广州市番禺区**路**号成立工作室。成立工作室后,黄某某通过与上家联系获得了长城信投、生利资本等虚假股票配资平台的二维码及网址,再由黄某某、李某某和杨某某通过打电话、添加微信等方式向客户推广长城信投、生利资本等虚假股票配资平台,诱骗客户投资长城信投、生利资本等虚假股票配资平台,为他人实施诈骗犯罪提供帮助。2020年6月份,黄某某、李某某和杨某某等人向被害人利某某推广长城信投虚假股票配资平台后,利某某向该平台投资并被骗人民币15000元。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杨某某三人共同出资成立工作室后,黄某甲在网上购买或者接收诈骗上家推送的含有公民的姓名及电话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黄某某、李某某、杨某某三人利用这些公民个人信息,通过打电话、添加微信等方式向他人推广长城信投、生利资本等虚假股票配资平台进行投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在诈骗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建议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柯丁杰
检察官助理:何玉芬
2020年11月19日
(院印)
附件:1.三名被告人现均羁押于怀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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