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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李某某等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2052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清水县郭川镇****号。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26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2012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西岔镇**村**号。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26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香泉镇**村**组。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26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听闻其朋友马某某被胡某某欺辱,遂纠集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前往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王马巷口,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持甩棍、被告人李某某持匕首将胡某某殴打致伤。经医院诊断,被害人胡某某的伤情为多发性损失、开放性背部损伤、腰背部挫伤、头皮裂伤;经法医鉴定胡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作案后,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分别于2019年11月4日、2019年12月4日投案自首。三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病历材料、谅解书、收条等书证;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证人马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作案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处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叶立群 

书  记  员:范  丹 

     2020年3月20日

附:

1.​ 案卷4宗;起诉书14份。

2.​ 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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