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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李某某诈骗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54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9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临高县****农场**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6199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屯昌县,住屯昌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5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27日,被告人黄某某登陆刘某某QQ,冒充刘某某向刘某某QQ联系人关某甲、关某乙每人借钱,分别骗取关某甲、关某乙每人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李某某明知黄某某实施诈骗为黄某某提供钟某甲的微信收款码,黄某某将钟某甲的微信收款码收取关某甲3000元被骗资金、收取关某乙1500元被骗资金,上述被骗资金到钟某甲微信账户后转入李某某微信账户内,李某某扣除自己所得提成把剩余资金转到黄某某指定账户。

2、2019年10月3日,被告人黄某某冒充满某某亲戚身份通过QQ联系满某某借钱,骗取满某某人民币3200元,被骗资金通过符某甲、符某乙、钟某乙的微信账户转到李某某微信账户内,被告人李某某扣除自己所得赃款后转到黄某某指定微信账户。

3、2020年1月27日,被告人黄某某冒充王某某朋友通过QQ和王某某联系借钱,骗取王某某人民币730元,其中380元被骗资金通过钟某甲微信账户转到李某某微信账户,被告人李某某扣除自己所得赃款后将剩余被骗资金转到黄某某指定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手机、银行卡(详见扣押清单)2.书证: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户籍证明、非党员证明、无前科查询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手机内存图片截图、交易记录明细以及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材料;3.证人钟某乙、钟某甲、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关某甲、关某乙、满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通讯工具针对不特定对象实施电信诈骗多次,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99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二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内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华

2020年11月25 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现分别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和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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