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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李某某诈骗案)_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平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98********,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市**街**号,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区**路**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91********,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县镇**村,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区**社区。

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1日被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逮捕。

本案由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黄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诉讼制度,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伙同陈某某、狄某某(二人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后,帮助境内外实施电信诈骗的人员提供银行账号、取钱,具体:在陈某某、狄某某二人组织下,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负责在“金主”(实施电信诈骗的人)qq群和“卡主” sugram群(提供银行卡的人)里调度银行卡,统计记账、对账(当日金主转入多少诈骗资金,卡主实际收到多少诈骗资金),再由狄某某等人负责取款,并从中扣除12%作为收益。该团伙共计为多个实施诈骗的团伙累计洗钱、取款约1000万元,被告人黄某某非法获利6万余元,被告人李某某非法获利3.5万余元。

经查: 2019年8月至10月,被害人姜某某被诈骗11886元,被害人孙某某被诈骗23886元,被害人裴某某被诈骗13618元,被害人钱某某被诈骗28111元,被害人王某甲被诈骗9188元,被害人康某某被诈骗9886元,被害人卢某某被诈骗22576元,被害人王某乙被诈骗10万元,被害人王某丙被诈骗16994元,以上被诈骗款236145元通过资金流查询最终流至陈某某(尾号7488)、狄某某(尾号3613)的帐户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及前科证明、发破案及抓获经过、扣押清单;2、证人伍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姜某某等人陈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红梅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

3.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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