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18〕98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71980********,汉族,出生地安徽省霍山县,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山县**镇**巷**号附1。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3月被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71988********,汉族,出生地安徽省霍山县,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山县经济开发区洛阳**村**坊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30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5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与吸毒人员梁某某经电话约定后,安排被告人李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路交口信地藏龙阁小区东门加油站内,将一包重约0.7克的冰毒卖给梁某某,当场收取毒资人民币600元。当晚21时许,梁某某再次与黄某某电话联系购买冰毒,黄某某安排李某某至上述地点,将一包重约0.7克的冰毒卖给梁某某,梁某某拿到冰毒后将毒资680元微信转账给黄某某。
2018年8月6日14时许,二人在瑶海区铜陵路**路交口被抓获,民警从黄某某身上扣押毒品疑似物13包,经称重,共计净重10.12克。经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查获的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
2.证人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的供述;
4.检验报告;
5.搜查笔录、称重记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6.指认照片;
7.毒品称重、搜查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系甲基苯丙胺而向他人予以贩卖,其中黄某某达十克以上,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玉洁
2018年11月21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及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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